REN200B型X、γ辐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监测仪(简称:个人剂量报警仪)内置高量程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主要用来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的X、γ以及硬β射线的辐射,具有较宽的测量范围。能显示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和累积剂量,更换电池时,日期及累积数据能永久保存。可选配RenRiPersonal个人
REN500E辐射剂量率仪是以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测量χ、γ和硬β辐射的多功能便携式剂量率仪。作为辐射巡测仪,能显示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和累积剂量,自动连续测量和记录1600条辐射剂量率数据,更换电池时,日历、时间及检测数据能永久保存。工
单联移动式防护屏风 1、规格尺寸: H×W:1800×900 (mm)2、商品描述: 上部铅有机玻璃的高度为 H×W:240×240 (mm)3、铅当量: 铅玻璃0.5mmPb, 下部分铅当量为0.5mmpb4、外饰材料:碳素钢板喷
REN500H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是监测各种高剂量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率专用仪器。仪器满足《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中高剂量部分的要求。该仪器除能测高能γ射线外,还能对低能X射线进行准确的测量,具有良好的能量响应特性。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Rate辐射剂量管理软件可将存储
REN300在线x-γ辐射安全报警仪是一种新型的x-γ辐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它采用特殊设计的前置放大电路,具有灵敏度高、操作方便、自动显示、数据存储和超阈值报警等特点,能实时给出xγ辐射剂量率。考虑到现场操作、应急快速响应的需要,主机安装在辐射现场,实现实时监测与就地报警,通过RS48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X、γ射线2、探测器:2个GM
2006/12/21 11:08:00
(2001年8月26日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条 卫生部和公安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六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与报告
第七条 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分级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放射事故报告卡》(见附件一)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条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二)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三)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四)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十二条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四章 事故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对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卫生部和公安部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事故情况或者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负责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见附件二)逐级上报卫生部、公安部。
第二十条 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阶段性报告应当详细记述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未追回放射源或者未查清其下落的原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由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并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二)发生严重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进,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者发生严重、重大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防护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业的;
(二)对已取得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未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防护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三)对未取得许可登记证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放射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本统计年度发生的放射事故,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及《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的《放射卫生监督监则年报表》的格式报告。
第三十条 卫生部、公安部建立全国放射事故信息库。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本辖区放射事故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产品名称: REN600型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
产品描述: REN600Bα、β表面污染检测仪采用闪烁探测法,用来检测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实验室的工作台面、地板、墙面、手、衣服、鞋等表面受α或β(γ)放射性污染的程度,也可对密封型α、β同位素泄漏水平进行检测。仪器具有较高的探测效率;此外通过配套的 RenRiRate辐射剂量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数据读
产品名称: X射线防护铅服,铅衣,铅裙,铅帽,铅眼镜,铅手套,铅脚套、铅头盔
产品描述: 一、长袖、半袖、无袖射线防护服 1、防护铅皮:柔软防护材料; 2、防护性能佳:铅分布均匀;提供0.35/0.5mmPb铅当量; 耐磨、易清洗表面材料 3、结构设计:采用多层材料制作,加上专业的人性化结构设计,让您穿戴舒适; 4、 精密制作工艺:做工精
产品名称: REN-GM45-Mul型α、β、γ、X多功能射线探头
产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α、β、γ、X射线2、探测器:
产品名称: REN300A+REN-3He-N型固定式中子、伽玛报警仪
产品描述: 本报警仪由REN300A在线辐射安全报警仪和REN-3He-N中子探头和REN-GM-L X、伽玛探头组成。该辐射报警装置是采用特殊设计的前置放大电路,具有灵敏度高、操作方便、自动显示、数据存储和超阈值报警等特点,能实时给出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的辐射剂量率。考虑到现场操作、应急快速响应的需要,主
产品名称: REN400型X、γ、α、β、中子多功能辐射检测仪
产品描述: REN400型多功能辐射检测仪是以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外接不同类型的探头来实现对低剂量χ、γ射线,高剂量χ、γ射线,α、β射线和中子射线的检测。作为多功能辐射巡测仪,能显示工作场所的辐射值,自动连续测量和记录280万条辐射剂量率数据,更换
产品名称: REN300A型在线辐射安全报警仪
产品描述: REN300A在线辐射安全报警仪是一种新型的x-γ辐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它采用特殊设计的前置放大电路,具有灵敏度高、操作方便、自动显示和超阈值报警等特点,能实时给出xγ辐射剂量率;仪器内置海量数据存储功能,能存储10年的历史数据且标配提供强大的RenLocal辐射监测数据分析软件。考虑
产品名称: REN800型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产品描述: REN800型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采用高灵敏的进口He-3管作为探测器,反应速度快。该仪器使用方便;灵敏度高、抗γ性能好、能量响应特性好,即可用作便携式仪器又可用作固定式中子剂量监测仪。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Rate辐射剂量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
产品名称: REN-NaI30型高灵敏度闪烁体低量程射线探头
产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X、γ射线2、探测器:Φ30×
,中子防护衣,中子剂量率仪,放射检测仪,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监测服务,辐射个人计量报警仪
上海仁日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Shanghai Renri Radiation Protection Equipment Co., Ltd.) 上海仁日科贸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21-69515711 手机:13818065015 传真:021-69515712 Email:market@renri.com.cn
QQ:1993509414 地址:上海市曹安路1509号福瑞大厦516室 邮编:20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