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警仪由REN300A在线辐射安全报警仪和REN-3He-N中子探头和REN-GM-L X、伽玛探头组成。该辐射报警装置是采用特殊设计的前置放大电路,具有灵敏度高、操作方便、自动显示、数据存储和超阈值报警等特点,能实时给出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的辐射剂量率。考虑到现场操作、应急快速响应的需要,主
REN500E辐射剂量率仪是以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测量χ、γ和硬β辐射的多功能便携式剂量率仪。作为辐射巡测仪,能显示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和累积剂量,自动连续测量和记录1600条辐射剂量率数据,更换电池时,日历、时间及检测数据能永久保存。工
REN500L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仪采用超大尺寸、高灵敏的闪烁晶体作为探测器,反应速度快。主机内置探测器使得整机有更宽的测量范围。仪器满足《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中低剂量部分的要求。该仪器除能测高能、低能γ射线外,还能对低能X射线进行准确的测量,具有良好的能量响应特性。此外通过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X、γ射线2、探测器:半导体探
REN200型X、γ个人剂量报警仪(又叫X、γ辐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监测仪)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主要用来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的X、γ以及硬β射线的辐射,具有响应快,测量范围宽的特点。能显示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和累积剂量,更换电池时,日期及累积数据能永久保
REN500B型智能化х-γ辐射仪是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х、γ射线辐射剂量率的专用仪器。该仪器具有较大的剂量率测量范围和能量响应特性。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Rate剂量率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数据读出后分析。该仪器广泛用于卫生、环保、冶金、石油、化工、医院、加速器、工业探伤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X、γ射线2、探测器:2个GM
2017/12/15 14:24: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辐射技术的利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放射性辐射和电磁辐射。
放射性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射线装置使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辐射。
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和高压输变电中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活动。
第四条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严格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并落实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开展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性环境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疗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辐射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辐射环境的行为检举或者控告。
第八条 对在辐射环境保护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辐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设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必须自本条例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规模、工艺或者地址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与辐射项目配套建设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辐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单位提出辐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终止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终止实施方案,经批准、验收合格后,注销项目许可证。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辐射项目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使用放射源或者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事先到使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告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或者卫生部门。
第十八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严格控制污染扩散,保障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排放方式,并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量,根据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核定的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排放,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国家规定不得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或者贮存,并承担处置和贮存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到原办理许可证的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回收使用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件、材料,应当经过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并经过具有放射性检测资质的单位确认合格。
第二十五条 钢铁、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在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应当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实登记检测结果。对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辐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防护需要,配备相应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第二十八条 辐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辐射装置及其防护设施的性能,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及辐射环境污染源的档案资料,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安全防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响应处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条 在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域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对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过鉴定确实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标准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四章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污染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卫生部门提交事故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所发生的清除污染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磁辐射项目防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或者擅自闲置、拆除辐射项目防护设施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电磁辐射项目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放射性项目防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放射性项目防护设施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第四十三条 造成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名称: REN600型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
产品描述: REN600Bα、β表面污染检测仪采用闪烁探测法,用来检测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实验室的工作台面、地板、墙面、手、衣服、鞋等表面受α或β(γ)放射性污染的程度,也可对密封型α、β同位素泄漏水平进行检测。仪器具有较高的探测效率;此外通过配套的 RenRiRate辐射剂量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数据读
产品名称: REN600A型α、β、γ射线表面污染检测仪
产品描述: REN600A型α、β、γ射线表面污染检测仪即可检测α、β、γ射线,也能检测到X射线,它采用高速嵌入式微处器作为数据处理单元,点阵式大屏幕LCD液晶显示,读数清晰、操作方便,具有400条超大容量数据存储。仪器采用进口的大面积MICA盖革探测器,具有较高探测效率,可进行α、β辐射表面污染检测和X、γ辐
产品名称: REN-3He-N型中子剂量率探头
产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
产品名称: REN300型在线x-γ辐射安全报警仪
产品描述: REN300在线x-γ辐射安全报警仪是一种新型的x-γ辐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它采用特殊设计的前置放大电路,具有灵敏度高、操作方便、自动显示、数据存储和超阈值报警等特点,能实时给出xγ辐射剂量率。考虑到现场操作、应急快速响应的需要,主机安装在辐射现场,实现实时监测与就地报警,通过RS48
产品名称: 电离辐射警戒线
产品描述: 颜色:黄白相间,红色文字“当心电离辐射 严禁进入” 材料:涤纶布 规格:4.5cm*100m 特点:电离辐射特有三叶符警示符号和标语 用途:在工业探伤、石油勘探等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中需要隔离划分出监督区和管理
产品名称: 放射源储存铅箱
产品描述: 1、内径 300×300×300mm2、商品描述: 铅箱3、铅当量: 5mmPb4、外表材质:不锈钢5、上海仁日
产品名称: X射线防护铅服,铅衣,铅裙,铅帽,铅眼镜,铅手套,铅脚套、铅头盔
产品描述: 一、长袖、半袖、无袖射线防护服 1、防护铅皮:柔软防护材料; 2、防护性能佳:铅分布均匀;提供0.35/0.5mmPb铅当量; 耐磨、易清洗表面材料 3、结构设计:采用多层材料制作,加上专业的人性化结构设计,让您穿戴舒适; 4、 精密制作工艺:做工精
产品名称: REN300A型在线辐射安全报警仪
产品描述: REN300A在线辐射安全报警仪是一种新型的x-γ辐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它采用特殊设计的前置放大电路,具有灵敏度高、操作方便、自动显示和超阈值报警等特点,能实时给出xγ辐射剂量率;仪器内置海量数据存储功能,能存储10年的历史数据且标配提供强大的RenLocal辐射监测数据分析软件。考虑
,中子防护衣,中子剂量率仪,放射检测仪,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监测服务,辐射个人计量报警仪
上海仁日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Shanghai Renri Radiation Protection Equipment Co., Ltd.) 上海仁日科贸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21-69515711 手机:13818065015 传真:021-69515712 Email:market@renri.com.cn
QQ:1993509414 地址:上海市曹安路1509号福瑞大厦516室 邮编:201824